【案件】申請人的母親與被申請人的父親系同胞兄妹。2005年4月,申請人、被申請人在雙方父母的撮合下共同生活,期間生育一子,取名張。2006年4月26日,雙方在鄉人民政府補辦了結婚登記。不久兩人各自外出務工,至今無聯系。申請人現以雙方系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為由,起訴要求法院判決其與被申請人的婚姻無效。申請人訴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加之兩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無法共同生活,請求依法宣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婚姻無效。
被申請人未作答辯。
【案件焦點】嫡親表兄妹婚姻是否有效
【評析】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系嫡親的表兄妹,屬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兩人的結婚登記行為,已違反了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規定,其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故對申請人要求宣告與被申請人婚姻無效的請求,予以支持。
【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張X與羅的婚姻無效。 案件受理費240元,由申請人張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總結】在本案中,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系嫡親的表兄妹,屬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兩人的結婚登記行為,已違反了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規定,其婚姻自始無效,且兩人感情破裂,申請人訴求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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