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被告于1994年經人介紹相識戀愛,同年10月1日按農村風俗舉行婚禮并同居生活。1995年5月4日雙方一同到人民政府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1995年8月28日生育一子,現跟隨被告的父、母親一起生活。原、被告分別于2002年外出打工,分居生活至今且被告不知下落,現原告認為夫妻關系早已名存實亡,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故起訴來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案件焦點】原告與被告是否感情完全破裂可以離婚
【評析】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生活長達五年之久,且被告不知下落,雙方互不盡夫妻義務,夫妻關系早已名存實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以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12條的規定,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應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四)項的規定,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經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被告經公告傳喚未到庭,無法主持調解。因此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符合婚姻法關于準許離婚的規定,其請求予以支持。婚生子,因被告不知下落,故暫由原告撫養為宜。對于本案的其他相關事項,因被告未予應訴,其事實難予查明,故在本案中不予確認。
【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與被告間離婚;
二、 婚生子暫由原告撫養。
案件受理費24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總結】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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