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告吳保(化名)之子吳輝(化名)與被告王紅(化名)于2006年11月4日辦理結婚登記,2008年8日10日,吳輝去世。吳輝去世后,吳輝遺產在被告XX街道辦事處集資款3000元、撫恤金15 420元、喪葬費4000元,共計22 420元,除原告吳保已領取10 280元,余款11 340元,要求全部分給原告吳保,故訴請人民法院判決被告王紅、XX街道辦事處給付原告吳保應繼承吳輝的遺產、撫恤金、喪葬費11 340元。 【案件焦點】 關于吳輝的遺產、撫恤金、喪葬費的繼承問題。 【評析】 上海遺產律師認為,吳輝的生前債權借款3000元系吳輝個人財產,作為吳輝遺產應由吳輝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原告吳保、被告王紅、肖云(化名)共同繼承,現已為原告吳保全部領取占有,原告吳保仍要求該款全部歸自己所有,有悖事實,故對原告吳保的相應請求不予支持。撫恤金15 420元,原告吳保于2008年4月29日按三分之二領取10 280元(含原告吳保和肖云兩人應得撫恤金),被告王紅于2008年4月29日按三分之一領取5140元,分割符合《民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恤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 該通知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公犧牲和病故的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和發放辦法,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執行。《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所稱的遺屬是軍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湖南省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遺屬中有軍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的,撫恤金發放給父母、配偶、子女;第(二)項規定,享受撫恤金的遺屬人數為2人以上的,撫恤金的數額分配由遺屬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按照遺屬人數等額平均發放。故對原告吳保的相應請求不予支持。 吳輝的喪事由被告王紅舉辦,喪葬費用約10 000元由被告王紅支付,吳輝的喪葬費4000元應由被告王紅領取,故對原告吳保的相應請求不予支持。被告XX街道辦事處已向原告吳保和被告王紅支付全部應付款項,且被告XX街道辦事處應付原告吳保和被告王紅的款項與原告吳保要求分割吳輝遺產和撫恤金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故對原告吳保的相應請求也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第一、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2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吳保的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48元,由原告吳保負擔。 【總結】 遺產分割應按照法律所規定的繼承順序合理分配,同時也要關注到實際情況中,有無個別人需要額外多分或者少分。同時關于撫恤金,享受撫恤金的遺屬人數為2人以上的,撫恤金的數額分配由遺屬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按照遺屬人數等額平均發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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