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告王水(化名)、王君(化名)系被告孫慶(化名)、羅英(化名)之外孫女。2009年3月1日原告之母孫華(化名)在搭乘周貴(化名)的私家小車從XX回途中因發生交通事故死亡,事故發生后,周貴除承擔了安葬孫華的全部喪葬費用之外,還賠償了孫華親屬各項損失12萬元,此款全部由被告孫慶領走。另外,被告孫慶還從交警大隊領走了孫華遺留的黃金耳環一對、黃金項鏈一條、吊墜一個、白金戒指一個等首飾以及人民幣19 500元。此后,原告向被告要求分割賠償款未果,遂于2009年6月22日訴至本院。另查明,孫華生前交與原告存折一本,存款余額為44 412元。
【案件焦點】原告請求分割賠償能否實現
【評析】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因孫華死亡所獲得的賠償款12萬元,被告孫慶、羅英自愿付給原告王水、王君38 000元,此款在調解協議生效后五日內兌現,其余82 000元歸被告孫慶、羅英所有;
二、孫華遺留的首飾黃金耳環一對、黃金項鏈一條、吊墜一個、白金戒指一個以及人民幣19 500元歸被告孫慶、羅英所有;
三、孫華在中國農業銀行隆回支行的存款44 412元(戶名為孫華,帳號為18-351901100516461)歸原告王水、王君所有。
本案受理費3400元,減半收取1700元,財產保全費750元,合計2450元,由原告王水、王君負擔。
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自雙方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理】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總結】對于遺產分割問題,能協商解決就協商處理,不能私下解決可訴至法庭,追回自己應得的財產。本案中雙方當事人選擇協商處理,一方面有利于兩家之后的交流,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社會和睦的風氣
”
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