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女雙方達成合意,協議離婚。這種形式最為圓滿,夫妻雙方對家庭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事項均有妥善安排,好聚好散。除有些國家不允許協議離婚外,在東亞地區如中、日、韓等國家均可協議離婚。
2、一方不同意離婚,另一方只好通過法院起訴離婚。
3、一方從外國法院取回生效離婚判決,要求日本法院予以執行。
上述2、3的情況均有別于普通的國內法離婚,需要解決準據法運用(即離婚運用哪一國法律的問題)。下面,我再舉幾個例子分別說明一下。
例一:夫妻一方為日本人,一方為中國人。若在日本法院起訴,運用日本有關法律;若在中國法院起訴,運用中國有關法律。
例二:夫妻雙方均為同一國外國人,那就要運用本國法。如兩個中國人在日本法院離婚,就要運用中國法。但中國大陸和臺灣人的離婚,因為眾所周知的原因,在兩岸法制沒有統一的現狀下,不能輕易地認為就要使用中國大陸的法律,日本法院將會采用他們認為與夫婦生活具有最密切關系的地法。
例三:夫妻雙方來自不同的外國,但在日本有經常居住地,那就要運用經常居住地法即日本法。您在提問中談到中國人與韓國人的離婚就屬于這個情況。
例四:兩個外國人在日本離婚,如與以上情況均不符合,那就運用最密切關系的地法。如各自的本國法、經常居住地法、最后的共同經常居住地法、婚姻舉行地法等。例如一個中國大陸人與一個中國臺灣人在新加坡相識、結婚,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半年前遷居日本就開始鬧離婚,法院有可能運用新加坡法判決離婚。
涉外離婚中最讓人哭笑不得的是對方突然從外國取回離婚判決,申請日本法院承認執行。一般情況下,日本法院基于《民事訴訟法》118條予以審查。
①是否為生效判決;
②作出判決的法院是否有管轄權;
③被告是否得到合法傳喚;
④該判決是否違反公序良俗原則;
⑤日本的判決是否在對方國也能得到承認。萬一遇到這些情況,相對人可向法院提起離婚無效確認的訴訟訴,以尋求法律上的救濟。